人力资源资格考试

发表/更新日期:2013-04-22  

申报条件 

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(国家职业资格四级)
1.具有大专学历(含同等学历)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,经本职业人力资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
2.具有大专学历(含同等学历)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
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
1.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,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
2.具有大学本科学历(含同等学历)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,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
3.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,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
4.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。

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
1.取得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
2.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,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;
3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,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;
4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;
5.具有大专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,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
6.具有高中、中专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,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

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
1.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;
2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

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报名须提供以下材料:
  (1)学历证书1份,身份证复印件2份;
  (2)从事本工种连续工龄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的盖章证明;

证明

***同志身份证号码为*****,于**年**月至**年**月在*******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,特此证明!

            公司盖章


  (3)免冠近照1寸、2寸蓝底彩色照片各4张。

 一、人力资源师考试内容:人力资源规划;职业生涯设计;岗位描述;人员招聘;员工培训;员工激励;绩效考核;薪酬福利设计与管理;劳动关系管理等相关内容。
  二、考核方案
  4-3级
  职业道德 选择题 125 题卡作答 - 占总分10%  来源:考试大
  理论知识 占总分100 90%
  专业技能 简答、计算、综合题等   纸笔作答 100 占总分100% 
  2级
  职业道德 选择题 125 题卡作答 - 占总分10%  考试大论坛
  理论知识 100 占总分90% 
  专业技能 简答、综合分析   纸笔作答 100 占总分100% 
  综合评审 论文撰写   口头或书面答辩 100 100% 
  三、鉴定方式
 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。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。理论知识考试与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,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。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:
  为做好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(以下简称“全国统一鉴定”)工作,加强规范管理,保证鉴定质量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、内容与考核方案
  (一)2013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、物流师、心理咨询师、电子商务师、理财规划师、项目管理师、企业信息管理师、企业培训师、秘书、网络编辑员(二级)、营销师、职业指导人员等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。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、物流师、项目管理师、企业信息管理师、企业培训师等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,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,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。
  (二)2012年,我部组织专家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、物流师、心理咨询师、电子商务师、理财规划师、项目管理师、企业信息管理师、秘书、营销师等9个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技能标准进行了修订,目前正待颁布。上述职业技能标准颁布后,涉及2013年下半年职业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发生的变化,我部将另行通知。
  二、2013年“统考日”安排
  (一)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(以下简称“统考日”)制度。“统考日”具体日期是3月15、16、17日,5月17、18、19日,7月19、20、21日,9月20、21、22日,11月15、16、17日。
  (二)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8、19日和11月16、17日(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、2)。
  (三)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《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(试行)》要求,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。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。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,应集中安排在3月、7月、9月的“统考日”及5月17日、11月15日进行,并于2013年3月8日前填写《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》(附件3),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,以便向社会公布。如确需增加统一鉴定日期的,应报我部备案。
  三、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,确保鉴定质量
  (一)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7〕73号)精神,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,要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,确保鉴定质量,提高鉴定的公信力。
  (二)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,完善保密制度,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,将考试资料保管、传递、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,杜绝泄密事件发生。一旦发现泄密行为,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。
  (三)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。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,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。要将坚持标准、严格考评、规范操作的要求贯穿于全国统一鉴定的始终,并通过加强考务管理、严肃考场纪律、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,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,杜绝舞弊行为。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确保全国统一鉴定顺利实施。
  (四)加强证书核发管理。各地要按照《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人社厅发〔2009〕137号)的要求,严格按规定进行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、验印、发放与管理。
  (五)为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,我部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,分别为:(010)84661234、(010)84661130。各地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,秉公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,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。

 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合格标准为:考试卷面分值100分,60分为及格。师级资格另外还需参加论文综合评审(撰写与答辩)。